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114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自2025年3月初开始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其最近一次是2025年4月8日,在其位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槐树下25号的一楼出租屋内和吸毒人员陈X园(另案处理)、李X斌(另案处理)、“阿德”(身份不详)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其吸食了两口冰毒。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X的毛发进行鉴定,在其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周X的陈述材料;陈X园、李X斌、梁X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毛发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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