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542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6时许,在郴州市南湖路“XXXXXX馆”旁边巷子里,因郭XX晒在楼下枕芯垫着的纸板被人拿走一事,与一楼的废品回收店老板曹XX发生口角。之后曹XX推了郭XX,郭XX当场从台阶上摔了下来,小腿处有磕伤破皮。郭XX起来后发现曹XX家人围着自己儿子,便上去推搡曹XX,将曹XX嘴角推搡流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