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南山*******,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初、06月17日、06月29日,宁xx与谢xx在湖南省慈利县xx小区x单元xx号宁xx家中分别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三次,经检测,谢xx的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呈阳性,且谢xx在吸食依托咪酯后于2025年06月19日在慈利县城内驾驶机动车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宁xx、谢xx的陈述与申辩;指认现场照片、毒品检测筛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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