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桥)决字[2025]第041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甘溪*******,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甘溪*******。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与阳××各自携带一把气枪在衡东县杨桥镇××村××组打猎,李×使用气枪猎获鸟类一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