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甘堰*******,现住湖南省慈利县滨河*******。
  现查明:2025年06月上旬至06月底,宁xx与谢xx在湖南省慈利县xx小区x单元xx号宁xx家中分别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三次,经检测,宁xx的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宁xx、谢xx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毒品检测筛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因宁**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