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220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涔南镇*******。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01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重阳路XX号XXX馆2楼无名麻将馆内,违法行为人童XX、马X、祝X、熊X、张X、罗XX六人,由违法行为人李XX提供扑克牌为赌具,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赌局5元底注,20元封底,全场输赢1000余元。其中,童XX输580元、马X输320元、祝X输40元、熊X不输不赢、张X赢100元、罗XX不输不赢;李XX作为场所提供者,按每局5元标准抽取台费,累计获利180元。当日2时许,上述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陈述、现场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