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687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东风镇兴安村2组*******,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21时许,董X龙在长沙县泉塘街道XX烧烤店内,因龚X元用脚搭在其腿上,致其不满,后用玻璃材质的酒瓶将龚X元头部和手臂处砸伤,后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董X龙的本人的陈述和申辩、龚×元的陈述、到案经过、病历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