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30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八面*******,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八面*******。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李X军代驾至郴州市苏仙区XXX小区,后因下雨便来到电动车充电站避雨,因滴滴平台派单,违法行为人李X军因害怕扣减服务分、代驾分便将旁边电动车上的雨衣拿走用于履行滴滴平台派发的代驾订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退还雨衣积极消除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