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5]第067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山巷口路朱*******,现住沅江市商贸街
  现查明:2025年4月至5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陈XX伙同曾XX在沅江市XX路自家卧室内、沅江市XX华府曾XX家卧室内分别使用电子烟为媒介吸食毒品依托咪酯,陈XX经依托咪酯毛发检测鉴定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以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自主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2024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容留一人吸食毒品,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容留一人次吸食毒品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禁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1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