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长)决字[2025]第0185号
被处罚人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0时,违法行为人黄X、瞿XX、谭X、李X、王XX、谢X、杨X相约在长炼富康茶楼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起初黄X、瞿XX、谭X、李X四人轮流当庄,底注为50元起步,上不封顶,而后王文星接谭X的位置,谢X接李X的位置继续参与赌博,其中杨X在一旁下注,赔率1:1。2025年7月5日23时许,我所民警将黄X、瞿XX、谭X、李X、王XX、谢X、杨X现场抓获并口头传唤至云溪分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现场收缴谢X赌资3800元、李X赌资2500元、黄X赌资5700元、王XX1500元、瞿XX7950元、杨X赌资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瞿**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