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长)不决字[2025]第0144号
违法行为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瞿XX电话联系黄XX,邀其去长炼富康茶楼2号包厢玩,瞿XX、黄X等人玩三公赌博抽水1500元给黄XX,黄XX用这1500元钱负责购买香烟、槟榔和饮用水,并收到瞿XX550分红,黄XX并未参与赌博活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