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9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中午12时许,周X位于绥宁县长铺镇老农贸市场巷内的麻将馆存在以十元为赌注,采用“十三水”(分发13张扑克牌,分别以3张、5张、5张的摆牌方式比三次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周X约定抽水100元,由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未抽到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频截图、涉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2015年因吸毒被绥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3年4月份因赌博被绥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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