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94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武阳镇六王*******,现住绥宁县绿洲广场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中午13时许,肖XX在绥宁县长铺镇老农贸市场巷内的麻将馆看到有人使用“十三水”(分发13张扑克牌,分别以3张、5张、5张的摆牌方式比三次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时,和旁边坐向人员合伙一起押注20元(各10元),参与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无输赢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频截图、涉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2024年3月14日,因赌博罪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