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玉)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杉桥*******,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玉合*******。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违法行为人肖XX非法携带一把黑色“秃鹰”气枪放在刘XX车牌号为湘AAXXXXX的特斯拉电车上,准备去祁东县XX桥镇进行调试和把玩,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