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苗)决字[2025]第0207号

  被处罚人于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疆阿图什市上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凌晨许,违法行为人于XX、伊XX、艾XX三人因做烧烤生意没有钱,便事先在衡阳市珠晖区XX招待所商量好去盗窃一台电动车卖了换钱,于是三人骑着共享电动车来到衡阳市珠晖区XX社区XX家属区30栋前空地,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违法盗窃了一台他人电动车,艾XX、于XX两人合作发动电动车,伊XX在旁望风,盗窃电动车后三人返回衡阳市珠晖区XX招待所,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停放在招待所附近,三人在没来得及销赃之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盗窃得来的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被抓获后三名违法行为人对其采取非法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出入口监控视频;3.电动车购买发票等凭证;4.受害人询问笔录;5.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米***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