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01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06时许,在××市××区××水果批发市场A××号摊位内,陈××这方的人因生意上的问题和周××这方的人发生口角,曾××见状便推开了一个路人冲到其岳母陈××旁去帮忙,曾××刚到其岳母旁,便遭到周×和其老婆一起殴打,然后曾××将周×放倒在地上两人扭打在一起,同时邓××也冲过来对周×进行殴打,之后周×还手打了曾××两拳,然后曾××和周×再次扭打在一起,邓××再次对周×进行了殴打,最后双方被他人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