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不决字[2025]第0240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中午,违法行为人李**在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民生超市内盗走价值10元的辣椒酱一瓶。李**到案后,积极赔偿民生超市损失10元,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监控截图、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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