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678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0时许,吴××带其孙子廖××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广场××××乐园玩时,廖××与其他小朋友产生冲突,许××作为乐园工作人员来处理该冲突,吴××认为许××未能公正处理此事,故吴××与许××进行争吵,在争吵中吴××用手打了许××脸部一下,造成许××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