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长)不决字[2025]第0143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电话联系徐X,邀其去长炼富康茶楼2号包厢玩,期间李X上厕所以及手气不好时,李X要帮忙徐*看牌以及进钱出钱,输赢由李X负责,经公安机关调查,徐X帮李X看牌以及进钱出钱,徐X本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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