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01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茅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06时许,在XX市XX区XX水果批发市场A11号摊位内,陈XX这方的人因生意上的问题和周XX这方的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其中曾XX先冲过来打了周X的老婆,之后周X讲其老婆拉开,然后曾XX将周X锁喉放倒在地上并殴打周X,导致周X呼吸困难,同时邓XX也冲过来对周X进行殴打,之后周X奋力起身将曾XX推至凳子上并打了曾XX两拳,然后曾XX和邓XX又对周X进行了殴打,最后双方被他人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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