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石)决字[2025]第0262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骥村*******,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骥村*******。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14时许,汪某君在新田县XX街道XX路其经营的XX餐饮店,将名下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长沙银行卡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账户出借后,同日汪某君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入账2万元,并通过兴业银行信用卡账户消费10986元、长沙银行卡信用卡账户消费9013元至借卡人指定的商户账户。经核查,汪某君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入账的2万元系李某鑫被电信诈骗案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电信诈骗被害人的报立案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