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104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李××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湘K×××××小型轿车从涟源市伏口镇前往涟源市,并于当日下午2时许李××在途径桥头河镇××村时与罗××驾驶的湘K×××××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李××负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李**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故对李**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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