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刑)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现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伙同颜××窜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在上线的指示下,违法行为人李××与颜××使用颜××手机插入颜××名下号码为1572747××××的电话卡拨打电话,使用李××手机下载丝瓜app与诈骗团伙通联,组成“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二人共同获利479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电话卡开户信息、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