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2024年4月至10月间,刘X兵担心被人发现自己贴广告,分五次割断了五户人家的户外监控线,具体如下:1.2024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刘X兵将公田镇湖西坪陈X元家大门中间立柱上的一只监控线割断了;2.2024年5月3日凌晨1时许,刘X兵将公田镇湖西坪彭X家门口右边电杆树上两只监控、门口左边墙上一只监控、门口右边围墙角电杆树上两只监控线割断了;3.2024年9月27日11时许,刘X兵在公田镇五龙桥村五星片剪了方X飞家的监控线,方X飞家有两个监控对着马路两边,刘X兵把对着公田方向的监控线剪断了;4.2024年9月28日2时许,刘X兵在公田镇湖西坪铁山加油站对面一排门面房的后面,割了龚X来家的一个监控的线;5.2024年10月2日,刘X兵在公田镇政府对面柯X生家割了两个监控的线。经岳阳县鉴定中心鉴定,刘X兵五次损坏的监控线修护价格为200元。
2024年10月17日,刘X兵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5年6月20日,经检察机关介入,该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进行了撤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X兵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柯X生、龚X来、陈X元等人的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4、损害监控线的修护鉴定报告;5、割监控的视频截图;6、缴获的镰刀、木棍等物证;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刘**多次故意损毁他人的室外监控,引发社会面恐慌,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认为有较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刘**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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