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41号
被处罚人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觅儿*******,现住湖北省红安县觅儿*******。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00时17分,阮*驾驶鄂AA9261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临湘市南太路地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城西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第条3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阮*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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