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53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我单位民警在工作发现,北湖区民权路xx俱乐部内有赌博机,经查,违法行为人王xx系该台球厅老板,于2025年06月21日在北湖区民权路xx俱乐部摆放一台赌博机,提供给不特定人群进行赌博,王xx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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