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4月24日17时许,张X林带孙子张XX在溆浦县卢峰镇XXX小区篮球场玩,张XX蹬着塑料玩具车从蓝球场到小区马路上被途经该处舒X湘(男,63周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翻在地,张X林见状立即跑上前朝舒X湘头部打了两拳,又拿起塑料玩具车打舒X湘,被舒X湘挡住。在争执过程中,张X林用脚踢了舒X湘的腿部一脚。舒X湘准备驾车离开,被张X林拦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事后张X林赔偿了舒X湘2000元费用。经鉴定,舒X湘人体损伤程度为未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张X林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