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30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X在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铁路冲社区陈家湾组XXXX超市内,因打麻将与王XX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彭XX抓住王XX的头发,将王XX摔倒在地,造成王XX肩部受伤,王XX起来后,拿起店内红色塑料凳,打了彭XX背部一下,随即双方被拉开,彭XX离开超市后,在附近购买一把菜刀,再次返回芙蓉兴盛超市,为泄愤,将店内两箱牛奶砍坏。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到案经过;3,检查笔录;4,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6,现场监控截图;7,医院诊断书;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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