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凌晨2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大门口路边,违法行为人吴XX因感情纠纷对郑X实施殴打,用脚踢击其背部并掌掴其面部。随后,郑X现男友刘XX到场将其接回租房,吴XX持砖块来到XX3栋XX房门口,与刘XX发生冲突,并用砖块砸击其脸部额头致伤(刘XX伤情暂未鉴定)。2025年7月6日,违法行为人吴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受伤照片、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