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高)决字[2025]第0150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明达*******,现住重庆市梁平区明达*******。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1时许,重庆市驾驶人许××驾驶牌号粤L××××B的小型汽车由北往南行至G65包茂高速21××KM+500M(怀×××往南)处时,许××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的陈述、查获经过、卡口照片、户籍信息查询件、驾驶证信息查询件、机动车查询件、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