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104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3年7月22日以来,涟源市金石镇河联村王××家与曾××家因土地问题发生冲突,多次报警,金石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置。金石镇人民政府、金石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调解成功。违法行为人曾××(1937年9月28日出生)以曾××家占了他家的土地为由多次滋事,具体事实如下:1.2023年10月8日,曾××手持木棍到曾立文家,与曾××的父母曾××、朱××发生争吵,曾××扬起手中木棍,朱××上前争抢,后木棍掉在地上,曾××与朱××发生口角,后曾××离开;2.2023年10月23日,曾××到曾××家房子旁边的菜地里,使用锄头挖了曾××种植的蔬菜;3.2023年10月30日,曾××又因土地问题在曾××家与曾××、朱××发生争吵;4.2023年12月18日,曾××使用砖头堆放在曾××家进出马路上,阻拦毛××的车辆不准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曾**违法治安管理时已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