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灯)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下马*******,现住湖南省祁阳市下马*******。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晚上2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祁阳市浯溪公园通过翻围墙的方式进入园内,用剪刀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用于联结景观灯照明的6平方电缆线,共长约60米。违法行为人王**将电缆线盗出后卖掉,获利2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视频监控、传唤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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