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891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马路镇严家*******,现住安化县马路镇严家*******。
  现查明: 2024年1月初至2024年03月份, 邓X在其上线微信昵称为“大宝天天见”的推荐下,帮助上线从事“1688”、“999”、“七喜”的APP赌博软件相关代理工作,办理充值上分、下分兑现等相关工作。2024年3月15日以来, 邓X帮助上线微信昵称“大宝天天见”从事“七喜”的APP赌博软件相关代理工作,办理充值上分、下分兑现等相关工作,累计招募玩家17人,总场次1434场、有效场次1121场。 2024年3月19日-3月26日 非法获利3455.25元。 2024年1月初至2024年03月份,邓X从事“1688”、“999”、 “七喜” 的APP赌博软件相关代理期间总计非法获利20000元。 邓X于2024年4月3日主动退还违法所得20000元。2025年2月20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对邓X作出相对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资料、 证人证言、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邓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邓*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邓*积极退还赃款,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邓*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