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治)决字[2025]第153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2时许,涌泉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喝酒在郴州市北湖区月中路瑞祥餐馆闹事。经查,陈××、刘××一起到郴州市北湖区××路××店对面的××餐馆与王××、王××等人发生争吵,陈××醉酒并殴打了罗××、王××。涌泉派出所民辅警出警到现场将王××和陈××等参与打架的人带回涌泉派出所调查,陈××当时处于醉酒的状态,民警调解未果。2025年07月05日23时许,陈××在涌泉派出所值班室内辱骂雷××等多名值班民辅警,在民辅警劝说后,仍旧继续辱骂多人。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雷××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涌泉派出所值班室内案发的录音录像、王××的陈述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长时间谩骂多名民辅警,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