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湖)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泗湖*******,现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09时许,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湘F××××××的小型新能源普通客车行驶至×××××高速公路西往东904km+400m××××站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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