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2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1月27日下午,罗X来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XXX村罗X军家讨要安装铝合金门窗工钱,后两人发生口角,罗X军打了罗X左脸耳朵处一耳光,经鉴定,罗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