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吴)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和陈阳永在金豪KTV过道看到违法行为人向冬平打了他们的朋友方丽,遂上前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向冬平殴打了陈阳永,并与吴**扭打在一起。向冬平的朋友董伟平看到后上前劝阻,随后与吴**互殴,二人分开后,向冬平与吴**再次扭打在一起,陈阳永看到后,随即上前将向冬平抱住并推到KTV过道茶几旁,随手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砸了向冬平头部,吴**被违法行为人董伟平抱住摔倒并控制在地。随后四人被周围的朋友劝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陈阳永、董伟平、向冬平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KTV的视频监控;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于2025年7月6日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