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097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毛*******,现住灰山港镇四中旁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伙同李X明、丁X辉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古松巷XXX美容店内,进行单注为30元的“跑得快”赌博行为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查获时刘X无输赢。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证明了案件来源;2.同伙李X明、丁X辉的陈述,证明了案件发生经过;3.户籍信息,证明了刘X的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证明了刘X的到案过程;5.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如实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