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古)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汨罗*******。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窜至汨罗市XX镇XX村XX十四组,将受害人夏XX停放在门口的湘FXXXXX及湘FXXXXXX副驾驶室车门打开,将放于车子储物盒内的103元盗走。后杨XX又窜至汨罗市XX镇XX村XXXX组,将受害人朱X停放在门口的湘FXXXXXX副驾驶室车门打开,将放于车子储物盒内的6包和天下香烟盗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夏XX、朱X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现场指认照片;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021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4年06月03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