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西)决字[2025]第0141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任X郎驾驶租来XX牌汽车(车牌号码:湘FXXR)带着违法行为人“小六”(未到案)、任X豪、吕X到岳阳市岳阳楼区XX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停车休息。违法行为人任X郎睡着后,违法行为人“小六”、吕X、任X豪在车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7月4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任X郎驾车前往岳阳楼区巴陵医院附近,在接到违法行为人毛X萱(另案处理)后,违法行为人毛X萱、吕X、“小六”三人在车上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随后违法行为人任X郎驾车载违法行为人毛X萱、吕X、“小六”、任X豪至巴陵壹号小区,进入该小区X栋X座X楼的房间,违法行为人吕X、毛X萱、任X郎、“小六”在该房间内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违法行为人吕X驾驶任X郎租来的汽车,搭载带着违法行为人“小六”离开XX小区,回到了自己岳阳楼区XX小区家中。2025年7月5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任X郎、任X豪、毛X萱在XX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违法行为人吕X在恒大未来城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液检测,违法行为人任X郎尿液中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其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尿液提取及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任**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