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929号
被处罚人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邵阳县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3时许,艾××在邵阳市区与李××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因李××与艾××在赔偿问题上没有协商一致,同日14时许,李××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小区路段站在艾××的车头前拦住艾××的车子意图与艾××协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艾××便慢速驱车向前顶撞李××身体,后李××爬上艾××的车引擎盖,艾××驱车顶着李××一路从邵阳县塘渡口镇××江南路段开始行驶,15时3分许,艾××驱车在邵阳县××路段处掉头在邵阳县××镇中国供销邵阳县商贸物流园前的路段红绿灯处停车。15时7分至10分许,在邵阳县××镇中国供销邵阳县商贸物流园前的路段处,李××从艾**车引擎盖上下车便与艾××引发冲突,后艾××便对李××进行推搡和拳打脚踢,李××还手便与艾××扭打在一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李伟君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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