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刑)决字[2025]第068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麻塘山乡尖*******,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X于2023年12月10日持中国护照由深圳出境至泰国再至金三角经济特区,加入XX公司从事电诈活动,2024年5月5日从中国XX口岸回国。期间,罗XX以虚假欧美成功女性身份从事针对外国人实施诈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出入境记录、同案周金辉、周密,潘维维的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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