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相)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周×生因建房问题与周×龙在湖南省相市乡仰山村其家门口发生口头争执心里不满,遂报假案称周×龙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周×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称派出所包庇周×龙,与周×龙同流合污。后经调查取证,发现周×生与周×龙只发生口头争执,实际周×龙并未动手打周×生,周×生后承认其谎报警情,浪费警力资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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