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仁义*******,现住湖南省桂阳县仁义*******。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在桂阳县欧阳海大道足浴店“知足”店内盗窃一串车钥匙和现金200余元。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和申辩、彭XX的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