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09号

  被处罚人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1时许,曹×与丈母娘卢×莲因儿子张×车子被撞后需要租车前往武陵源区×××汽修厂找老板韩×军协商租车费用事项,曹×与卢×莲到店后,卢×莲与韩×军因租车费用事项发生口角,没有侮辱他人情况。之后韩×军回到店内办公室门口的凳子上坐着,卢×莲走到韩×军面前朝着韩×军右脸打了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1、(5)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