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决字[2025]第1348号
被处罚人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李家*******,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时许,桂XX等人在平江县XX街道XXX社区XXXXX酒吧内消费时,与钟XX等人因琐事发生打架纠纷,桂XX手持空啤酒瓶将钟智清的头部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桂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书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桂**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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