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63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现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8时许,罗X、胡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AXXXXX的白色传祺商务车,从浏阳市大瑶镇一居民房处装载17件烟花爆竹(湘30共12件、响中王雷鸣共5件)运输至浏阳市荷花街道欢乐世界旁边山上处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胡X的陈述与申辩;2、罗X的陈述和申辩;3、现场照片;4、扣押物品清单;5、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6、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7、胡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