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高永支)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11时20分许,杨XX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湘X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贺高速公路富家桥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杨XX的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