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X窜至芦淞区XXXX小区X栋楼下,拉开了一辆SUV汽车(车牌号:湘XXXXXX)的车门,进入车内翻找,盗窃财物未果后离开。2025年7月6日,违法行为人唐XX归案,到案后,违法行为人唐XX对其拉车门实施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笔录;3、対案笔录;4、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