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芙公(马坡)不决字[2025]第0055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马坡*******。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19时许,彭×桂因为自己车辆被刘×的车辆挡住无法移动,遂电话通知刘×移车。刘×到达现场后,双方因为移车问题产生口角,后刘×欲离开现场,彭×桂跑上前拦住刘×并抓住其衣领推搡了。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天网视频及截图;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的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6日
当前位置: